单位可以办理停缴手续:
(一)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三)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及时办理账户封存、转出等手续,停缴期限到期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后需继续停缴的,单位应当在停缴期限到期前重新提出停缴申请。未重新提出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停缴期限到期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