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积金“公转商”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提升缴存职工体验感和满意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1条,修订后为11条。
(一)保留1条: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十条;
(二)新增1条:办法修订稿的第四条;
(三)删除8条:原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四)修改6条后形成7条:
1. 对原办法第一条作修改,作为第一条;
2. 对原办法第二条作修改,作为第二条;
3. 对原办法第六条作修改,作为第三条、第九条;
4. 对原办法第十八条作修改,作为第六条;
5. 对原办法第十九条作修改,作为第八条;
6. 对原办法第二十条作修改,作为第十一条。
(五)合并修改6条为2条:
1. 将原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七条;
2. 将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五条。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将原有的贴息对象由借款人调整为受委托银行
由原来的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每月贴息,改为向受委托银行贴息。借款人在偿还公转商贷款期间,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无需再垫付利息差额。从真正意义上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提升借款人的还款体验。
公转商贷款还款由借款人还款和公积金中心贴息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借款人每月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足额还款,另一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支付贴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别履行放款和支付贴息的义务,三方权责义务清晰,便于管理。对于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等骗贷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全部款项范围。
(二)修改公转商贷款的启动、暂停及转回条款
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85%作为启动和暂停公转商贷款的界限标准,当贷款使用率高于85%时或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公积金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启动或暂停公转商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公转商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既标准又灵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三)删除原办法中缺乏操作性或重复性内容的条款
一是原办法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条款与市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不兼容,不具可操作性,予以删除;
二是公转商贷款的办理及贷后管理与公积金贷款一样,故删除贷款程序、申请材料、变更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三是申请办理公转商贷款是否符合职工个人意愿,可在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体现,故不再重复表述。
四是公转商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故删除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情形的表述。
(四)新增公转商受委托银行纳入业务考核条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将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范围,提高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