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商品房购房指南

地方特产2022-09-06 15:01:36佚名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购房指南

  选房及配售(以各批次《选房购房手册》要求为准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房源供应及意向房源选择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购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购房手册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选房购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购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以各批次要求为准)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房源中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及《配售通知书》。

  (2)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导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回购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年折旧率按1.43%执行;房屋交付年限=收回房屋年月-房屋交付年月(收回房屋年月以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上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交房通知书限定交房时间为准)。购房家庭退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回购款项。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但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处置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按上述3、4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涉及退回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拨付。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商品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10.选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选房(交房)手续,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本文标签: 商品房  住房  家庭  管理部门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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