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和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1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参保人群和结构变化以及个人、基金承受能力,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每人每年由220元提高至310元。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保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出生90日内的新生儿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