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通知原文)

地方特产2022-09-07 10:00:33未知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通知原文)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首都社会治理现代化,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和金融服务等功能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身份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照片、社会保障号码等基本信息和相关权益信息。

  第五条 本市鼓励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民生一卡通”服务,逐步扩展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财政补贴、金融服务、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市政务服务、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本领域内依托社会保障卡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撑和保障工作。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应用状态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信息变更等服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使用与数据安全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本市享有养老助残、教育管理等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也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条 加强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系统与公民信用信息、健康信息、人口管理等相关用卡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依法共享本市民生领域权益数据。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加载的民生权益信息。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对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开,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卡的服务水平,为持卡人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合作银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持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

  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及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的诚信管理,对违反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依托社会保障卡整合的公共服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发放本领域民生类卡和证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等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社会保障  持卡人  信息  部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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