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分配流程(申请+审核+选房)

地方特产2022-09-09 10:02:04佚名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分配流程(申请+审核+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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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分配流程

  经意向登记、公开摇号,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申请分配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在厦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审核公示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村居)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选房配售

  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企业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进行选房并出具配售通知书,由售房单位根据配售通知书与购房人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权属登记等相关配售手续。

  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批次购房资格。

  四、后续管理

  (一)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按原购房价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依法依规办理。具体事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二)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原购房价与提交申请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55%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房屋市场指导价按购房人提交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适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保障性商品房同一地段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确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者受赠其他住房的,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办理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申请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部分产权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五、其他未尽事宜以现行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等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本文标签: 住房  商品房  家庭  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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