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1.适用对象:缴存人、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可申请的疾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具体疾病定义还需进一步参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销户提取公积金: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4、出境定居的;
5、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三、租房提取公积金:
1.在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
1、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2、大修自住住房还需达到以下条件:1.危房鉴定达C、D级;2.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
3、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1、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2、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七、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2、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