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及改善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无住房,同时在珠海及全国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对第二套住房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1.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已有一套住房记录,同时在珠海及全国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2.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无住房记录,同时在珠海及全国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3.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已有一套住房记录,同时在珠海及全国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记录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记录的。
2.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及全国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属于文中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的申请已提交到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此前属于文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申请但未放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