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对电动车变更管理规定有以下规定。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