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向指定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
纯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网点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网点,组合贷款的受理网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银行的业务网点。
2、受理网点及市公积金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核及审批,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3、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
4、借款申请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5、对已落实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注:
借款申请人除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关系证明及购房合同等办理本市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相关材料。
借款申请人未婚或者已婚、离异但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供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婚姻证明; 借款申请人已婚、离异且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供内地(大陆)的婚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