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2019年以后入选的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
二、申请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
说明:
1.上述规定“每年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是指从上一个自然年度至申请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因在我市变更工作单位而中断缴纳的,允许有3个月过渡期,且缴纳记录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个月。
2.上述规定“年收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一个自然年度)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给付标准
给予20万元奖励,分2年等额发放,每年度发放1次,每次发放金额为10万元。
★温馨提醒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不能重复享受入选前已发放的人才奖励(工作津贴),包括珠海工匠(含珠海特级工匠)工作津贴等,此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申请时间
申请人在入选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首次人才奖励。满一年(以单位最终审核通过的时间为准)方可提出申请第二年度人才奖励,逾期6个月未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且不再补发。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按人事人才→产业青年优秀人才→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待遇申请→产业青年优秀人才人才奖励申请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佐证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后将生成申请表,打印并在个人声明处签字,由单位审核时上传)。个人申请信息将提交至用人单位用户审核。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登录网上服务平台→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奖励页面,点击“审核”后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核实并加具单位及纪检部门意见。
(1)单位审核通过后,个人申请信息将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以单位纳税地为准)提交至所在区受理机构。
(2)单位审核不通过的,个人申请信息将退回申请人。如属于申请信息填报不准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后,按上述步骤提交申请。
说明:受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查验原件、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和用人单位进行核查。
3.初审。区受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第三方机构评估。对申请第二次(年度)待遇的人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5.审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人才奖励发放名单并编制资金发放方案,报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发放。市、区根据资金发放方案拨付人才奖励。市、区按规定比例拨付的,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区财政部门后予以拨付。
六、终止发放情形
(一)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其工作单位不再属于《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二)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及其相关政策待遇的;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受刑事处罚的;其他需要取消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资格、终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七、所需上传材料
1.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奖励申请表(由单位审核时上传);
2.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外籍申请人提供)。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告知方式及办理时限
(一)告知方式: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珠海人社、电话、短信通知等。
(二)办理时限:常年受理,材料齐全即到即办,每季度集中处理一次。
十、受理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