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费满15年,可以一次性趸缴达到15年吗?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以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且仍继续缴费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办理)
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2011年7月1日实施)、仍延长缴费五年后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