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产道分娩或剖腹产)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持一下材料到社保部门生育保险业务窗申报:
1、《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
5、产妇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单位按生育待遇标准开具的收款收据(须注明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
7、终止妊娠的女职工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二)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男职工,由男职工单位在男职工配偶生育后1年内,持一下材料到社保部门生育保险业务窗申报:
1、《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男职工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单位按生育待遇标准开具的收款收据(须注明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