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注:上述参保职工不含: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申领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为准确核算津贴数额,请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办理材料
单位:
1、《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
3、社保经办机构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
2、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3、社保经办机构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
1、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申请生育津贴的还需填写《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产假期间更换单位)》。
其他情况:《惠州市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填写)》
2、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温馨提示:现场办理生育津贴时最好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办理流程
单位:
1、申办单位提供《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咨询电话:0752-12333
个人:
1.申办人携带《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及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注:上述个人包括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因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