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
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温馨提示:
参保人应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惠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和在有关渠道激活领取“医保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医保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办理成功后,参保人凭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或购药。在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前就医或购药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