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要求,惠州职工医保参保人的生育保障自2021年10月1日零时起按该规定执行。
津贴发放:
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产假天数:
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