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保额超200万元,各项保障责任说明如下。
一、基本医疗参保人医疗保障
1、参参保人就医时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经“政府办医保”报销后,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付比例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特定门诊),起付线1万元,按95%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0万元。
2、经“政府办医保”报销后,由个人支付的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特定门诊)实行分段累计的阶梯式报销方式,即1.2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按50%报销;10万元(不含)以上按70%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0万元。参加居民医保的,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10%报销。
二、附加保障
1、中医药“治未病”特色保障:年度内个人支付超过1000元后,按中医诊疗特色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报销,单次报销限额70元,年度累计报销限额500元;
2、6周岁以下儿童关爱保障:超出普通门诊医保基金的年度支付限额800元后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5%报销,单次报销限额70元,年度累计报销限额500元。
3、特定疾病患者保障:所产生的护理服务费用,享受九折优惠,年度累计优惠额度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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