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好后交村(居)委会审查。
2、初审。村(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评议意见将《申请表》报送所属镇 (乡、街道)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业务部门)。
3、审核。镇(乡、街道)业务部门负责审核。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报所属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4、确认。县(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由县(区)主管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批意见。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业务部门,由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同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主管部门。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对象,应在其户籍地的村(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并协助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核实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业务部门报请县(区)主管部门取消其扶助资格。
6、告知。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对村(居)委会公示后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象本人获得扶助资格情况。
7、备案。镇(乡、街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报县(区)主管部门。县(区)、市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