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对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扶助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惠州市户籍;
2、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3、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按《办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的人员;
4、本细则印发实施前按《办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且至2020年9月14日起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的人员。
准备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
扶助标准:
三级、二级和一级乙等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分别为200、300、400元/人˙月。一级甲等并发症人员,参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补偿。
发放时间:从县级主管部门确认资格的下月起,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直至对象已治愈、康复或死亡为止。
申请途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