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应同时符合:
(一)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 24 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 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 1 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