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到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诊(含分娩或终止妊娠)及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五)施行美容手术或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矫正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七)应由计划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支付的费用;
(八)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九)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十一)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后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