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待遇区别
一、申领条件
失业保险金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在江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参保人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所在地为江门市,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失业人员(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
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目前发放标准为1720元×90%=1548元/月
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2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
1.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74元/人/月(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32.2元/人/月。
三、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
1.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每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补助金
1.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只能申请一次。
2.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对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四、随同享受的待遇
失业保险金
1.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代缴领取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可领取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求职补贴(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
3.符合相应条件后按规定还可领取如自主创业或稳定就业及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的政策,不属于常规的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