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3.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4.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5.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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