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缴费办法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逐月托收并按时向税务部门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向属地税务部门逐月进行申报和缴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的当月1日起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缴费的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逐月划入)。
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从停止缴费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