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常住地指失业人员持有的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单位离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企业倒闭)
(四)终止灵活就业;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伍)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