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
(一) 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