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按照《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执行。其中,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本市户籍困难居民范围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以下简称边缘家庭救助对象);
(五)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
(六)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
(七)重度残疾人;
(八)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九)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
(十)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且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对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补助办法按各市(区)原规定执行。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