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涉税问题如下:
(一)卖方需缴纳
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目前我市核定征收率2%。
3、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按照7%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3%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2%税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买卖双方应各按0.5‰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买方需缴纳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如果您购买的首套改善性住房为个人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您购买的房产为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如果您购买的房产为第三套及第三套以上房产,则惠州的房产不再享有契税优惠政策,应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保障您的权益,请您提交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