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2.办理材料
(1)相关部门作出的刑满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2)复户地址材料
由民政部门安置入户的,提交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随亲属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入户声明书;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可恢复入户到原籍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2)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其他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到户政窗口申请并现场拍照。
(3)此业务由民警按市外迁入操作录入系统。
(4)在居民户口簿中不打印详细迁入原因和地址,只打印迁入地市名称,详细情形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中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