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的上月,职工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除外);
(二)职工(含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三)职工在孕产期间。
二、职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就医确认申请表》,详见附件1);点击可查看附件1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告知承诺(计划生育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还应当分别提供失业、退休书面告知承诺(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三、符合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个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在孕产期间应当在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产前检查、生育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对职工提交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就医确认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和盖章确认,同时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存档备查。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足的材料或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原因。
(三)经办机构核查。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存档的就医确认手续材料应当不定期组织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并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规定来源: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