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户口注销登记——重复(虚假)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中国公民同时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中的虚假户口或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重复迁移形成的户口;
(2)应迁未迁、应销未销的户口;
(3)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
(4)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按照《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公办字〔20203102号)执行。
2.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本人所有户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3)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证明材料。
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2)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特别说明:凡需发函至外单位(或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函调工作时间不记入以上工作时限。
4.其他要求
(1)《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现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收缴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申请表》中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遗失。
(5)当事人不配合不到现场办理的,予以公告注销,在其户口底册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收缴。
(6)对于重复户口已经公安机关核实清理确认后保留的唯一户口,不得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