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 支付比例 | 月度最高支付限额 | |
基层 | 70% | 50元/月 | |
非基层 | 经转诊 | 60% | 40元/月 |
未经转诊 | 50% |
1.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再选定一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到下月使用;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未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或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