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调)干调任、调动入户
办理条件
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录(聘)用、调任、转任、调动到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注: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场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
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
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
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