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随军家属入户
1.办理条件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办理材料
(1)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军人身份证》。
(2)部队开具的入户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其他情形: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2)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其他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
申请人可以迁入部队家属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