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团聚入户-收养入户
1.办理条件
收养人是本市户籍居民,符合法律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可申请随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收养人已婚的需提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2)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收养人携同入户人员到派出所窗口并现场拍照。
(3)被收养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签发《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