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申请补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薄;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跨户籍所在地市异地办证的,需提交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材料;
(4)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6周岁以上居民本人需到现场采集录入指纹信息。
办理流程
到户政窗口(自助办理终端设备)受理申请,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制证信息报送户籍地公安机关;
2.审批。县(区、市)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区户籍人员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
3.核准。地级市或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区受理的制证信息核查和报送。
4.核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在2个工作日内对全省制证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5.证件制作。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制作。
6.证件发放。对选择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的,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在完成制证后2个工作日内把证件交邮政部门速递给收证人(珠三角地区2个工作日速递到收证人,其他地区5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
7.证件发放。派出所(办证中心)需在2个工作日完成从上级公安机关领取证件数量的核实工作,在人口系统中做好登记对账,如发现差异的,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工作要求
(1)受理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制证信息报送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要及时纠错、重新报送,并向群众解释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