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市内定居的,可申请办理登记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办理登记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申请办理登记入户。
办理材料
港澳居民: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2)属立户的,提供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投靠内地亲属入户的,提供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台湾同胞:
(1)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3)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1)属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2)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原内地居民去台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华侨: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2)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3)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1)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原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