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在来惠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有效的情况下,按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内,在惠州市区内居住登记累计满半年的(含居住证在这1年内的有效天数),可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3、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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