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市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的,可以向我市县区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S)的申请,申请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港澳商务签注所需材料如下:
一、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
二、材料目录
首次或重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的,应由本人在企业商务备案所在地市出入境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张及有效的《数字相片回执》;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证件。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提交单位派遣函,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交验《企业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表》和《商务备案人员名单》原件,提交复印件。
4、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提交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签发的有效的《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专用机动车属小车类的,《通知书》中内地承办单位与备案单位必须一致;属于客车或货车类的,《通知书》中内地承办单位与备案单位原则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