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 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的;
2. 大中专招生,本市户籍的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3. 毕业招工分配, 户口不在学校的我市户籍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 在江门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江门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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