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发放
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足额发放。
申领时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为准确核算津贴数额,请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