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人家庭在全国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的不动产(含购房合同)、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套数为准。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住房产权的,拥有住房套数应合并计算,每一个部分产权的住房应计算为一套住房。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如有申请人家庭以外的他人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名下所在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一并计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申请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其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2、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巳结清且其家庭没有住房,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3、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内容拓展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 ] 179号)的第四条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是未明确如何认定第三套房,因此该条明确了购买首套住房是指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登记记录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购房套数的认定实行“认房”又“认公积金贷”的标准,“认房”以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为准,“认公积金贷”以我中心的系统以及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