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1)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扶持政策。
(2)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
(3)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备注:
(1)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2)相关人员已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本项补贴。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