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申请入户,配偶、女及父母可以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必须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是指地级市范围内)。
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江门市内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可申请将户籍迁移至该房产地址。
2、在江门市暂未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需挂靠亲友的,可以经房屋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和户主同意,可挂靠在其家庭户内(被投靠户主在江门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且为其户籍登记地址),其地址无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3、在江门市暂未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个人租赁城镇社区住宅房屋的,经房屋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和户主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其地址无户口的可单独立户。也可落户在就业单位、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4、经入户单位同意,申请人及随迁家属可落户至就业单位、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