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 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2. 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一)申请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集体户的材料:
1、《申请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集体户地址房产证件
4、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
5、集体户管理者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企业(含民营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税务登记证》
5、纳税证明
6、企业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
7、企业经营场所《房产证》
8、厂房产权人同意立户证明书
9、厂房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