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建设,规范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0﹞10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省人社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全省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补助办法。
【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补助资金可用于站点(平台)设施修缮、设备采购、配套设备材料和品牌创建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