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
【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补助条件】
(一)市、区县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
(三)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
(五)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