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台了《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如下: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补贴。
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年申报一次,2019年下达资金为2016—2018年补贴资金,2019—2020年补贴发放工作待省资金下达后按照实施细则组织申报。
申请企业上交材料后,由各市(区)发改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审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各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