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有效期限为:
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1日起,江门市(区)发改部门将开始受理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申请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时间截止8月10日。
《补贴实施细则》表示: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按属地原则,将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的申请报告、独立占地充电设施项目需提供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设备合同
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铭牌等可有效证明设备型号及输出功率的材料)及形象照片等、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在申请之后,将由各市(区)发改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审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各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年申报一次,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