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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2022年9月8日至10月14日
申请对象: 顶尖型人才(A类) 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领军型人才(B类) 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拔尖型人才(C类) “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骨干型人才(D类)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相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万元~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储备型人才(E类)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应在30周岁及以下且符合当年度苏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相城区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申请条件: 1.目前在相城区各类企业、区镇两级管理的医院和学校、住所地在相城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或列入支持目录的部分市属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 2.自2017年10月1日起,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即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苏州大市以外。自主培育的各类人才以入选人才计划的时间为准。 3.全职在相城区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3个月及以上。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相城区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4.申请乐居购房贴的,房产应为人才个人及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2017年10月1日及以后在相城区内购买的唯一自住住房。申请乐居租房贴的,人才个人及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应无自有商品住房。 注意:机关事业单位和区镇两级国有企业在编在岗职工不享受本政策。